独立法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第十七条

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第十七条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 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答辩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 被申请人未答辩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制定机关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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