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第十六条
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第十六条
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仲裁申请的,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受理通知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将受理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 决定不予受理或者终止仲裁程序的,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或者发现终止仲裁程序情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需要通知第三人参加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应当通知第三人,并告知其权利义务。
- 制定机关
-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仲裁申请的,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受理通知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将受理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 决定不予受理或者终止仲裁程序的,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或者发现终止仲裁程序情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需要通知第三人参加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应当通知第三人,并告知其权利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