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第十五条
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第十五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对仲裁申请进行审查,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受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已受理的,终止仲裁程序: (一)不符合申请条件; (二)人民法院已受理该纠纷; (三)法律规定该纠纷应当由其他机构受理; (四)对该纠纷已有生效的判决、裁定、仲裁裁决、行政处理决定等。
- 制定机关
-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仲裁委员会应当对仲裁申请进行审查,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受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已受理的,终止仲裁程序: (一)不符合申请条件; (二)人民法院已受理该纠纷; (三)法律规定该纠纷应当由其他机构受理; (四)对该纠纷已有生效的判决、裁定、仲裁裁决、行政处理决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