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第十二条

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第十二条

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与纠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二)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三)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制定机关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