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第十一条

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第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仲裁时效因申请调解、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重新计算。 在仲裁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事由,当事人不能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行为持续发生的,仲裁时效从侵权行为终了时计算。

制定机关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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