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 / 第四条独立法条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二手车经营主体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从事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的企业。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