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行为规范

第二十三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应当为二手车经营主体提供固定场所和设施,并为客户提供办理二手车鉴定评估、转移登记、保险、纳税等手续的条件。二手车经销企业、经纪机构应当根据客户要求,代办二手车鉴定评估、转移登记、保险、纳税等手续。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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