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三章 行为规范

第十八条

委托二手车经纪机构购买二手车时,双方应当按以下要求进行: (一)委托人向二手车经纪机构提供合法身份证明; (二)二手车经纪机构依据委托人要求选择车辆,并及时向其通报市场信息; (三)二手车经纪机构接受委托购买时,双方签订合同; (四)二手车经纪机构根据委托人要求代为办理车辆鉴定评估,鉴定评估所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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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