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经营主体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第九条

第九条

经营主体存续期间,登记档案应当持续保存。经营主体注销后,登记档案保管期限一般为20年,自其注销之日起计算。经营主体因被合并而注销的,其登记档案并入合并后的经营主体的登记档案。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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