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经营主体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六条
登记档案的整理遵循一户一档、一档多卷的原则,主要包括组卷、排列、编页、编目、编号、装订、装盒等。立卷时应当确保文件材料齐全,图文字迹清晰,格式标准统一,遵循文件的形成规律,保持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 登记档案归档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规定,对涉及个人身份信息的页面进行专门标注或者处理,做好个人信息保护。 登记机关内分设经营主体登记机构和档案管理机构的,应当做好归档文件材料的移交工作。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