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经营主体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第五条

第五条

登记档案归档范围包括经营主体在登记、备案等过程中形成的下列文件材料: (一)经营主体向登记机关提交的申请材料; (二)登记机关作出登记决定时出具的审核文件; (三)股权出质登记材料、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等其他材料。 具体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另行制定。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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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主体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第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