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经营主体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第四条

第四条

登记档案包括依法登记注册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经营主体的登记档案。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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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主体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