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经营主体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第三条

第三条

登记档案管理坚持统一标准、分级管理、集中保管原则。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登记档案管理工作,制定登记档案管理制度,推进登记档案管理标准化、规范化,指导地方登记机关依法有序开展登记档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登记机关负责本级登记档案管理工作,依法履行登记档案管理职责。 各级档案主管部门依法对登记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检查。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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