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经营主体登记档案管理办法 / 第二十七条独立法条经营主体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限制、妨碍经营主体登记档案迁移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