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经营主体登记档案管理办法 / 第二十六条独立法条经营主体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登记档案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等内容的,其保管和利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登记机关应当加强对相关资料文件或者信息的分类保管和利用,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