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经营主体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查询人不得以不正当方式获取、利用登记档案或者牟取不正当利益。 前款所称不正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申请查询登记档案。 查询登记档案,不得在案卷上修改、涂抹、标注,不得拆取、损毁或者违规抄录、公布、带离登记档案资料。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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