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经营主体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第二条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营主体登记档案(以下简称登记档案),是指承担经营主体登记工作的部门(以下称登记机关)依法在经营主体登记注册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记录。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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