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经营主体登记档案管理办法 / 第十九条独立法条经营主体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十九条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等根据工作需要依法查询与本机关职责相关的登记档案,查询人员应当出具所在机关公函或者相关文书,以及本人的有效工作证件。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