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经营主体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登记机关应当持续优化登记档案迁移程序,加快登记档案迁移数据共享、信息联通,推行登记档案迁移网上办理。 迁入地登记机关可以通过网络调阅登记档案的,迁移期间经营主体可以直接在迁入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业务。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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