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经营主体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电子登记文件归档一般采用在线实时归档方式,不具备在线归档条件的,可以采用离线归档方式。离线归档应当在登记事项办理完毕后的六十日内完成。 电子登记文件归档格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规范,并且通用、开放、不绑定软硬件。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电子登记文件归档一般采用在线实时归档方式,不具备在线归档条件的,可以采用离线归档方式。离线归档应当在登记事项办理完毕后的六十日内完成。 电子登记文件归档格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规范,并且通用、开放、不绑定软硬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