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经营主体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电子登记文件归档一般采用在线实时归档方式,不具备在线归档条件的,可以采用离线归档方式。离线归档应当在登记事项办理完毕后的六十日内完成。 电子登记文件归档格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规范,并且通用、开放、不绑定软硬件。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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