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经营主体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十条
登记机关应当定期对保管期限届满的登记档案进行鉴定,经鉴定需要销毁的登记档案,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销毁。经鉴定仍有保存价值的登记档案,登记机关应当重新划定保管期限并作出标注,其中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经与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协商同意后可以向其移交。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登记机关应当定期对保管期限届满的登记档案进行鉴定,经鉴定需要销毁的登记档案,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销毁。经鉴定仍有保存价值的登记档案,登记机关应当重新划定保管期限并作出标注,其中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经与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协商同意后可以向其移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