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教育部 中国残联关于印发《残疾人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规定》的通知 / 第六条独立法条教育部 中国残联关于印发《残疾人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规定》的通知第六条第六条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将残疾人报考办法、途径、针对残疾考生的合理便利措施等纳入当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报名办法,并提前向社会公布。制定机关教育部 中国残联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