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教育部 中国残联关于印发《残疾人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规定》的通知第四条

第四条

有关残疾考生参加高考的考务管理工作,除依本规定提供合理便利外,其他应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定》和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制定的考务工作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制定机关
教育部 中国残联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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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 中国残联关于印发《残疾人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规定》的通知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