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教育部 中国残联关于印发《残疾人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规定》的通知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教育部 中国残联关于印发《残疾人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规定》的通知第十七条第十七条本规定由教育部负责解释,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制定机关教育部 中国残联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