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教育部 中国残联关于印发《残疾人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规定》的通知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教育部 中国残联关于印发《残疾人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规定》的通知第十六条第十六条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可依据本规定,结合当地的实际制订工作实施细则。制定机关教育部 中国残联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