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教育部 中国残联关于印发《残疾人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规定》的通知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教育部 中国残联关于印发《残疾人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规定》的通知第十二条第十二条所有获得合理便利服务的残疾考生,每科目考试开始时间与最早交卷离场时间按省级教育考试机构的规定执行。制定机关教育部 中国残联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