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教育部 中国残联关于印发《残疾人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规定》的通知第十条

第十条

涉及制作盲文试卷、大字号试卷等特殊制卷的,原则上由负责制卷的教育考试机构联合当地残联,提前协调特殊教育学校(院)、盲文出版社等机构,选聘遵纪守法,熟悉业务,工作认真负责,身体健康,且无直系亲属或利害关系人参加当年高考的盲文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入闱制卷工作。

教育考试机构应当指定专职的盲文专业技术人员分别负责试卷的翻译、校对和制卷工作。盲文试卷制作过程应始终实行双岗或多岗监督。盲文试卷、大字号试卷的包装应有明显区别于其他试卷的标识。

制定机关
教育部 中国残联
时效状态
待核验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教育部 中国残联关于印发《残疾人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规定》的通知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