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第八条

第八条

经评估符合降等或者报废条件的,流域管理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有审批权限的审批机关提出水库降等或者报废申请,并提交降等或者报废评估报告、征求相关方意见和水库资产核定情况等材料。 水库降等或者报废按照以下权限审批: (一)水利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管理的水库,由水利部审批或者按程序报请审批。 (二)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水库中,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其他大型水库和市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他水库由市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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