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六条

报废是指水库失去原有功能和利用价值,去除大坝蓄水作用和碍洪影响,以确保安全的措施。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水库,可以予以报废: (一)水库功能基本丧失且不具备恢复条件,或者水库原设计功能被其他工程替代,无进一步开发利用价值的; (二)库容基本淤满,无合理有效措施恢复的; (三)工程严重毁坏或者病险严重,除险加固不具备条件或者技术上不可行、经济上不合理,降等仍不能保证安全的; (四)因其他原因需要报废的。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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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第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