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六条
报废是指水库失去原有功能和利用价值,去除大坝蓄水作用和碍洪影响,以确保安全的措施。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水库,可以予以报废: (一)水库功能基本丧失且不具备恢复条件,或者水库原设计功能被其他工程替代,无进一步开发利用价值的; (二)库容基本淤满,无合理有效措施恢复的; (三)工程严重毁坏或者病险严重,除险加固不具备条件或者技术上不可行、经济上不合理,降等仍不能保证安全的; (四)因其他原因需要报废的。
- 制定机关
- 水利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报废是指水库失去原有功能和利用价值,去除大坝蓄水作用和碍洪影响,以确保安全的措施。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水库,可以予以报废: (一)水库功能基本丧失且不具备恢复条件,或者水库原设计功能被其他工程替代,无进一步开发利用价值的; (二)库容基本淤满,无合理有效措施恢复的; (三)工程严重毁坏或者病险严重,除险加固不具备条件或者技术上不可行、经济上不合理,降等仍不能保证安全的; (四)因其他原因需要报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