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第五条

第五条

降等是指将原设计工程等别降低进行运行管理,以保证工程安全和发挥相应效益的措施。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水库,可以予以降等: (一)现有库容低于原设计规模,或者不能按照原设计规模正常蓄水,且按原设计规模恢复库容或者正常蓄水不具备条件,或者技术上不可行、经济上不合理的; (二)原设计功能大部分已被其他工程替代或者水库功能萎缩已达不到原设计的; (三)工程病险严重,除险加固不具备条件或者技术上不可行、经济上不合理,降等可以保证安全和发挥相应效益的; (四)因其他原因需要降等的。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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