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第四条

第四条

水库降等与报废工作坚持安全第一、严格管理的原则,强化综合治理,统筹考虑工程安全、功能和效益发挥以及技术可行性、经济合理性等因素,进行科学论证,合理妥善实施,同步解决好生态保护和修复等相关问题。 水库降等与报废,必须经过论证和审批程序。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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