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和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水库降等或者报废实施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政务处分。 在水库降等或者报废实施过程中,发现因前期工作、工程建设、运行管理等违法违规行为造成水库降等或者报废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依法处理。
- 制定机关
- 水利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和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水库降等或者报废实施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政务处分。 在水库降等或者报废实施过程中,发现因前期工作、工程建设、运行管理等违法违规行为造成水库降等或者报废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