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水库管理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应当负责水库降等或者报废工作中的安全管理。 水库降等或者报废工作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保障本行政区域内水库的工程安全、度汛安全和施工安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加强对水库安全的监督管理。 水库降等或者报废后保留的设施和新增的土地,应当做好保护和后续利用,不得影响防洪安全。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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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