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水库降等或者报废措施完成情况的监督管理,对降等或者报废水库措施完成不到位的,责令限期整改。 水库降等或者报废措施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将完成情况及时报告审批机关。
- 制定机关
- 水利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水库降等或者报废措施完成情况的监督管理,对降等或者报废水库措施完成不到位的,责令限期整改。 水库降等或者报废措施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将完成情况及时报告审批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