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水库报废的组织实施包括以下措施: (一)工程处置措施; (二)安全行洪和度汛措施; (三)必要的生态修复措施; (四)按照机构编制有关规定开展水库管理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五)水库管理人员安置; (六)相关资料整编、归档和移交; (七)批复意见确定的其他措施。 工程处置措施涉及大坝拆除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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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