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水库降等的组织实施包括以下措施: (一)必要的工程处置措施; (二)修订并完成水库调度规程(方案、运用计划)、大坝安全管理(防汛)应急预案的审批或者备案,落实各项运行管理制度; (三)重新划定水库管理与保护范围; (四)重新确定生态流量目标; (五)按照机构编制有关规定开展水库管理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六)水库管理人员安置; (七)相关资料整编和归档; (八)批复意见确定的其他措施。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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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