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 / 第十一条独立法条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批复意见,及时组织实施水库降等或者报废的有关工作。制定机关水利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