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十条

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水库降等或者报废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予以批复。审批结果应当报水库建设原审批部门备案。 其他水库大坝主管部门管辖水库的降等与报废,审批结果报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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