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 / 第十条独立法条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条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水库降等或者报废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予以批复。审批结果应当报水库建设原审批部门备案。 其他水库大坝主管部门管辖水库的降等与报废,审批结果报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制定机关水利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