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教育部关于印发《职业教育改革成效明显的省(区、市)激励措施实施办法》的通知第七条

第七条

申报省(区、市)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及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发展职业教育的决策部署,同步制定完善适应区域发展需求的相关制度及实施办法,明确省内任务分工和督查要点。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把职业教育摆在经济社会发展和教育改革创新中更加突出的位置,保障资金资源支持,营造职业教育良好发展氛围。完成好上一年度中央交办的重大任务。5年内建立完善省内职业教育跨部门协商(调)工作机制。

(二)大幅提升技术技能人才供给能力。落实服务发展、促进就业的办学方向,适应经济转型升级和国民就业创业需要,深化办学体制改革和育人机制改革,完善职业教育和培训体系,职普比不断提高,完成好高职扩招工作任务,优化学校和专业布局,区域内市、县均能按照规定建立生均拨款制度,具备大规模培养技术技能人才能力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

(三)积极主动服务国家重大战略。 主动适应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需要,服务脱贫攻坚、“一带一路”国际合作、乡村振兴战略、制造强国建设等国家战略,承接提高中高职发展水平、服务国家战略相关任务,推动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参与职业教育东西协作行动计划、职业教育“走出去”相关工作等。

(四)在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方面成效显著。落实《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和《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等,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特色鲜明。深入学习借鉴德国“双元制”等,推动校企协同育人,探索现代学徒制、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组织行业企业深度参与教材编写和教学实施。激发行业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内生动力,鼓励有条件的企业特别是大企业举办高质量职业教育,支持社会力量兴办职业教育。

(五)对落实中央关于发展职业教育有关决策部署出现较大偏差,引发不良影响和重大舆情的省(区、市),酌情减分。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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