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教育部关于印发《职业教育改革成效明显的省(区、市)激励措施实施办法》的通知第五条

第五条

职业教育改革成效明显的省(区、市)评选对象为省级行政区(含计划单列市,下同)。上一年度已列入激励名单的,原则上不参与本年度遴选。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