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教育部关于印发《职业教育改革成效明显的省(区、市)激励措施实施办法》的通知 / 第二条独立法条教育部关于印发《职业教育改革成效明显的省(区、市)激励措施实施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第二条职业教育改革成效明显的省(区、市)是指校企合作推进力度大、职业教育发展环境好、推进职业教育改革成效明显,具有引领和示范带动作用的省(区、市)。制定机关教育部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