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教育部关于印发《职业教育改革成效明显的省(区、市)激励措施实施办法》的通知 / 第十四条独立法条教育部关于印发《职业教育改革成效明显的省(区、市)激励措施实施办法》的通知第十四条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附件:1.职业教育改革成效明显的省(区、市)自评表2.职业教育改革成效明显的省(区、市)申报表制定机关教育部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