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期货公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试行办法第三十四条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期货公司及其从业人员通过报刊、电视、电台和网络等公共媒体开展期货行情分析等信息传播活动的,应当取得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资格及从业资格,遵守金融信息传播相关规定,保护他人的知识产权;在开展期货信息传播活动前,期货公司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向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期货公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试行办法第三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