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期货公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试行办法第三十二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期货公司或其从业人员开展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针对具体情况,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一)对期货投资咨询服务能力进行虚假、误导性宣传,欺诈或者误导客户; (二)高级管理人员缺位或者业务部门人员低于规定要求; (三)以个人名义为客户提供期货投资咨询服务;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 (五)未按照规定建立防范利益冲突的管理制度、机制; (六)未有效执行防范利益冲突管理制度、机制且处置失当,导致发生重大利益冲突事件; (七)利用研究报告、资讯信息为自身及其他利益相关方谋取不当利益; (八)其他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情形。 期货公司或其从业人员出现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相关规定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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