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期货公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试行办法第十八条

第三章 业务规则

第十八条

研究分析人员应当对研究分析报告的内容和观点负责,保证信息来源合法合规,研究方法专业审慎,分析结论合理。 研究分析报告应当制作形成适当的书面或者电子文本形式,载明期货公司名称及其业务资格、研究分析人员姓名、从业证号、制作日期等内容,同时注明相关信息资料的来源、研究分析意见的局限性与使用者风险提示。 期货公司制作、提供的研究分析报告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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