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期货公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试行办法第十四条

第三章 业务规则

第十四条

期货公司应当事前了解客户的身份、财务状况、投资经验等情况,认真评估客户的风险偏好、风险承受能力和服务需求,并以书面和电子形式保存客户相关信息。 期货公司应当针对客户期货投资咨询具体服务需求,揭示期货市场风险,明确告知客户独立承担期货市场风险。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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