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监管办法的通知第七条

第二章 产品管理

第七条

保险公司报送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批或备案的,应根据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相关监管规定,提交精算报告。精算报告至少应包含:

(一)数据来源和定价基础。

(二)定价方法和定价假设。对保险期限一年以上的意外险,还应包括利润测试参数、利润测试结果以及主要参数变化的敏感性分析;对可以进行费率浮动的意外险,还应包括费率浮动情况的详细说明,至少包含费率调整因子(系数)、计算方法、费率上下限等,并由总精算师遵循审慎原则签字确认。其中,费率调整因子(系数)应符合风险定价原则。

(三)业务相关报告责任准备金计算方法。

(四)总精算师需要特别说明的内容。

(五)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内容。

制定机关
银保监会办公厅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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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监管办法的通知第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