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监管办法的通知第四条

第二章 产品管理

第四条

保险公司在厘定保险费时,应符合一般精算原理,采用公平、合理的定价假设。

(一)保险公司在厘定保险期限一年以上的意外险保险费时,应根据公司历史投资回报率经验和对未来的合理预期及产品特性按照审慎原则确定预定利率。

(二)保险公司应以公司实际经验数据和行业公开发布的意外伤害经验发生率表等数据为基础,按照审慎原则确定预定发生率。

(三)各保单年度的预定附加费用率由保险公司自主设定,但平均附加费用率不得超过下表规定的上限。平均附加费用率是指保单各期预定附加费用精算现值之和占保单毛保费精算现值之和的比例。

制定机关
银保监会办公厅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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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监管办法的通知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