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监管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信息管理与披露
第二十一条
保险公司对保险期限一年及以下的意外险产品采取费率调整措施,应至少在费率调整前30日,通过合理方式将具体时间、具体原因以及对存量投保人的后续服务措施等信息通知每一张有效保单的投保人,并为已购买产品的保险消费者在保险期限内继续提供保障服务。
- 制定机关
- 银保监会办公厅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信息管理与披露
保险公司对保险期限一年及以下的意外险产品采取费率调整措施,应至少在费率调整前30日,通过合理方式将具体时间、具体原因以及对存量投保人的后续服务措施等信息通知每一张有效保单的投保人,并为已购买产品的保险消费者在保险期限内继续提供保障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