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监管办法的通知第十七条

第三章 销售管理

第十七条

保险公司开展业务活动应自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不得存在以下行为:

(一)直接或通过保险中介机构、其他机构强迫消费者订立保险合同;

(二)在非保险类商品或服务上向不特定公众捆绑销售意外险;

(三)通过无合法资质的机构、未进行执业登记的个人销售意外险;

(四)委托保险公司经营区域外的保险中介机构或个人销售意外险,根据相关规定开展的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除外;

(五)夸大保险保障范围、隐瞒责任免除、虚假宣传等误导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行为;

(六)混淆意外险与责任险,扰乱市场秩序,如通过特别约定改变保障范围,或未经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授权将意外险赔款直接支付给事故责任方等;

(七)通过保险中介机构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虚构中介业务套取资金;

(八)对保险期限一年及以下的意外险,距保单到期日前间隔60天以上预收下一保单年度保费;

(九)向特定团体成员以外的个人销售团体意外险;

(十)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违规行为。

制定机关
银保监会办公厅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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